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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签署执法协议,反垄断等4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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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6月10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京签署《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同时,还签署了反垄断、知识产权、价格、食品安全等4个领域的子协议,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6月10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京签署《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同时,还签署了反垄断、知识产权、价格、食品安全等4个领域的子协议,将在这4个领域率先开展协作。
据悉,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搭建“1+N”执法协作体系,即围绕1个框架协作机制,逐步实现多个子领域、多个层次协作。框架协作机制确立了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应急响应等基础工作机制。
哪些违法行为可开展联合执法?协作重点规定,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监管领域突出违法行为,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可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先期开展协作的4个子领域各有特点。其中,《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协议》对京津冀实行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以及对政策措施的抽查互查等方面做了要求。按照要求,一省(市)京津冀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的垄断线索,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向其他省(市)通报。垄断线索涉及其他两个省(市)的,应当进行通报,属于其他两省(市)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清理妨碍三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行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探索在适当时机出台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指南,重点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地区之间的恶意竞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专家竞争评估结果互认。
《价格执法协议》明确,要逐步完善跨区域价格执法应急响应机制,在遇到跨区域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第一时间组织联络,互相配合。
《食品安全执法协议》要求,对于跨省(市)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的食品案件,需要紧急控制的产品、问题产品召回事件,应启动处置联动机制。此外,建立涉案食品检验绿色通道,区域内依法采集的涉案食品可就近送检,对提请跨区域检验的应协助优先办理、优先出具检验结果。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要求,探索建立案件异地受理机制,共同做好案件移交、委托调查、委托告知、委托送达等工作。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协同执法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行为定性、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交流,统一执法标准,取得的成果应由京津冀相关执法机构共享。
6月10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京签署《京津冀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框架协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对话】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总队长况旭:
违法行为发生新变化,三地市场监管需要加强合作
新京报:京津冀三地为什么要签署执法协作协议?
况旭:今天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签署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协议,总体来讲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立足于新发展阶段,特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纵深推进,我们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其次,顺应市场监管新一轮的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市场监管事务大大拓展,领域全面覆盖,执法工作实现了“多职合一,一家统管”,原有多环节、碎片化的执法协作机制难以适应改革需求。虽然过去我们在联合执法方面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总体来看,适应新的改革需要,还要进一步梳理优化。
第三,也是考虑到现在违法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看到,违法行为这几年出现了网络化、区域化、全链条的趋势,如何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源头打击、综合打击、全链条打击,也需要在区域的市场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
新京报:今天签署的执法协作协议主要有哪些内容?
况旭:今天签署的是一个整体的《框架协议》。我们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设计了“1+N”执法协作体系,“1”是一个框架,《框架协议》着眼于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聚焦“协作什么”“怎么协作”两个核心问题。通过《框架协议》明确在执法协作中一些基础性的机制,比如我们要先成立一个联席会,通过联席会整体地统筹协调推动这项工作,确立了线索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为具体领域实施联合执法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N”指的是不同的领域,针对一些专业的领域,根据领域的不同特点,再通过子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深化不同领域的协作。“N”是个开放的体系,先期我们是在知识产权、食品安全、反垄断和价格4个方面签署了4个子协议。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网址: http://www.sczkzz.cn/zonghexinwen/2021/0610/1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