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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大同中支两宗违法遭罚 不正当竞争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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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大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银保监罚决〔2021〕4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大同中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大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银保监罚决〔2021〕4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大同中支”)存在编制虚假报表套取费用、从事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永安财险大同中支编制虚假报表套取费用具体为,2019年6月18日,永安财险大同中心支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公杂费”列支劳务派遣费,向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元。2019年6月26日,山西日昇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向永安财险大同中支综合部经理刘素平的个人账户分三笔分别转回元,元,元,金额合计1元。2019年6月19日,该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业务推动费”列支电脑耗材费,向大同市平城区然浩商贸经销部转账1笔,金额元。2019年6月20日,大同市平城区然浩商贸经销部向该公司综合部员工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回元。2019年10月18日,该公司通过财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业务推动费”列支电脑耗材费,向大同市平城区胜悦日用百货经销部转账笔数2笔,金额合计元。2019年10月24日,大同市平城区胜悦日用百货经销部向该公司综合部员工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转回元。该公司总经理魏天飞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综合部经理刘素平负有次要责任。
大同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责令永安财险大同中支改正,处以罚款1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魏天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综合部经理刘素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永安财险大同中支从事不正当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具体为,2019年5月至6月,在与山西祥和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车险代理业务中,突破向银保监会报备及国家规定的手续费率向代理公司额外支付.28元作为业务附加推动费。总经理魏天飞对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综合部经理刘素平负有次要责任。
大同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永安财险大同中支罚款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魏天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综合部经理刘素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全文:
大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银保监罚决〔2021〕4号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延昌路荣圣商务大厦21层
主要负责人:魏天飞
当事人:魏天飞
所在单位名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职务:总经理
当事人:刘素平
所在单位名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职务:综合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网址: http://www.sczkzz.cn/zonghexinwen/2021/0326/1100.html